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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1]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一、适用范围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定期航班飞行、加班飞行、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的。

二、项目审查类型

即收即办。

三、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四、受理机构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各地区空管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各地区空管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2.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3.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4.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1)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器。

(2)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

(二)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和未按照时限要求申请的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般情况下,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六)起降地点、起降时刻、班期、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

(七)航班性质。

(八)计划起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1.外国航空营运人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向民航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提出并抄送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区别定期和不定期预先飞行计划不同申请流程)。

2.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提出并抄送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区别定期和不定期预先飞行计划不同申请流程)。

3.中国航空营运人在不跨战区且不跨管理局区域内飞行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向该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办事单位申请,在新疆管理局辖区内飞行的,向新疆空管局空管处申请。

4.中国航空营运人在不跨战区且不跨管理局区域内飞行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向该地区空管局办事单位申请。

5.下列航空器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向国家外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外国国家领导人或者重要客人乘坐的外国重任、包机。

(2)外国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航空器。

(3)外国担负边境航测、科学考察或者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

(4)除飞机和直升机外的其他外国航空器。

(5)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备等特殊物品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6)其他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申请预先飞行计划的外国航空器。

6.除上述1、2、3、4、5项以外的预先飞行计划,向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申请。

7.申请途径可通过传真和"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www.pre-flight.cn)进行申请。

(二)批准:

1.对于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如果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未提出调整意见,视经营许可的批准为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提出调整意见的,则以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的最终批准为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2.中国航空营运人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

3.除上述1、2项批准方式外,其他情况下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应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和民航地区空管局以AFTN电报、SITA电报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批复。

4.不予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由受理单位说明理由。

(三)批准时限:

一般情况下,受理单位不应迟于预先飞行计划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由于不同情况下预先飞行计划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批准时限不尽相同,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申请资料和批准时限还应符合《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规章的要求。

其他说明

一、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

(一)在航班换季前,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时限提交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二)在航季运行期间,所有航空营运人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应当不迟于航班执行前5个工作日提出。

二、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出,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出,其他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出。

三、中国航空营运人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不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出。

四、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出。

五、紧急情形下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不受限制。

十、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中国航空营运人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自民航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其他情况下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和民航地区空管局以AFTN电报、SITA电报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批复。

十三、行政许可结果

通过定期航班计划文件和业务固定格式报文形式布置预先飞行计划。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中有关规定。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 ”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186/010—64012907

传真:010—64092184/010—65135983

收发电报AFTN地址:ZBBBCKXX/ZBBBZGZX

收发电报SITA地址:BJSCKCA/BJSZGCA

3.民航华北空管局运行中心

地址:北京首都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385 传真:010-64597774

收发电报AFTN地址:ZBAACKXX

4.民航华东空管局空管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5126传真:021—68688685

收发电报AFTN地址:ZSSSCKXX

5.民航中南空管局空管处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邮编:510403

电话:020—86122378 传真:020—86130286

收发电报AFTN地址:ZGGGCKXX

6.民航西南空管局运行中心

地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3731传真:028—85706090

收发电报AFTN地址:ZUUUCKXX

7.民航西北空管局运行中心

地址:西安市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8262传真:029—88798285

收发电报AFTN地址:ZLXYCKXX

8.民航东北空管局空管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057传真:024—88293057

收发电报AFTN地址:ZYYYCKXX

9.民航新疆空管局空管处

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邮编:831106

电话:0991—3801317传真:0991—3807425

收发电报AFTN地址:ZWWWCKXX

办理时间: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飞行计划室: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00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运行监控室:非工作日时间

附件一:办理流程图。

附件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请参阅"民航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中关于业务固定报文格式的规范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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